一、办理事项名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
二、办理依据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21日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455号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新安监危化字【2008】247号第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
三、办理对象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企业
四、办理条件:
(一)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不得少与2人;
(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管理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三)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设施应不少于100米的安全距离;
(五)提交县供销部门出具的《申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征求意见表》;
(六)零售经营者填写《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申请书》→烟花爆竹专营公司现场评估;
(七)零售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灭火器不得小于5kg),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八)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十)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五、办事程序
受理-上报-现场核查-批准-办结。
申报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
(五)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平面示意图或实测图);
(六)烟花爆竹专营公司现场评估报告;
(七)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六、受理时限
法定15个工作日内
七、承办机构和联系电话
民丰县应急管理局,电话:0903-6750171
八、办理地点
民丰县应急管理局
九、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10:00:-14:00,16:00-20:00
十、收费标准不收工本费、手续费。
十一、在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