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名称
生产经营单位(除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认可。
二、办理依据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14年8月3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已经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三、办理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煤矿)负主要责人。
四、办理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五、申报材料:
1、生产经营单位(除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认可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9、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10、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11、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12、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13、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1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六、受理时限
法定15个工作日内
七、承办机构和联系电话
民丰县应急管理局,电话:0903-6750171
八、办理地点
民丰县应急管理局
九、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10:00:-14:00,16:00-20:00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