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强化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按要求划定民丰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民丰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为25度以上陡坡地耕地保护红线外的土地,全区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256596.69公顷,涉及萨勒吾则克乡、叶亦克乡。具体分布范围和面积见附表。
二、禁止在划定的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三、违反本公告规定,在我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统计表
2、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图
	
民丰县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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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名称  | 
			 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hm²)  | 
		 国土面积(hm2)  | 
			 占比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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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丰县萨勒吾则克乡  | 
						 37246.21  | 
					 421187.55  | 
						 8.84%  | 
					 与生态红线重叠面积7634.43hm2,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叠面积0hm2,与河湖管理范围重叠面积57.18 h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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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丰县叶亦克乡  | 
									 219350.48  | 
								 2586403.61  | 
									 8.48%  | 
								 与生态红线重叠面积145110.67hm2,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叠面积171.62 hm2,与河湖管理范围重叠面积68.45 h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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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民丰县)  | 
												 256596.69  | 
											 5671661.48  | 
												 4.52%  | 
											 与生态保护红线重叠面积152745.11h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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