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丰县人民政府
首页 » 政务公开 » 国土资源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行政处罚)

日期:2024-04-09 10:30  浏览次数:6223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情形 措施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非法转让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下,或者一般耕地10亩以下,或者其他土地20亩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转让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30亩以下,或者一般耕地10亩以上50亩以下,或者其他土地2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转让永久基本农田30亩以上,或者一般耕地5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00亩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所得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

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等土地的。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的。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6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7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尚未破坏种植条件的。 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破坏种植条件的。 处以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逾期不改正,占用土地450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逾期不改正,占用土地450亩以上900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逾期不改正,占用土地900亩以上的,或造成生态难以修复等其他严重情况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应复垦土地面积为基本农田5亩以下、或者耕地及其它农用地10亩以下,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责令缴纳复垦费;可以处土地复垦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应复垦土地面积为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耕地及其它农用地10亩以上,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责令缴纳复垦费;可以处土地复垦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7 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未完成复垦或未恢复种植条件土地面积为基本农田5亩以下、或者耕地及其它农用地10亩以下,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责令缴纳复垦费;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未完成复垦或未恢复种植条件土地面积为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耕地及其它农用地10亩以上,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责令缴纳复垦费;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8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责令交还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50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不需要给予补偿,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责令交还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临时使用非耕地期满拒不归还的。 责令交还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50元以下的罚款。
临时使用耕地期满拒不归还的。 责令交还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符合规划,实际用途为非经营性的。 责令交还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违反规划,实际用途为非经营性的。 责令交还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符合规划,将非经营性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 责令交还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违反规划,将非经营性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 责令交还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9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涉及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下,或者一般耕地10亩以下,或者其他土地30亩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涉及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30亩以下,或者一般耕地10亩以上50亩以下,或者其他土地30亩以上100亩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
涉及永久基本农田30亩以上,或者一般耕地5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00亩以上。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10 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涉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30亩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涉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30亩以上50亩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
涉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50亩以上。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11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占用未利用地或建设用地,在规定期限内未拆除整改到位的。 责令限期拆除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按照占用面积处以土地开垦费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占用农用地,在规定期限内未拆除整改到位的。 责令限期拆除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按照占用面积处以土地开垦费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12 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调查材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拒绝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配合和提供,有提供虚假调查资料,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拒绝提供调查资料、提供虚假调查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导致土地调查无法开展或调查结果出现错误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 《土地调查条例》第十七条: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配合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配合导致土地调查无法开展或调查结果出现错误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坏的,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坏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个月以内改正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个月以上改正或仍未改正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投资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个月以内改正的。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个月以上改正或仍未改正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个月以内改正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个月以上改正或仍未改正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缴纳期限届满后1个月以内缴纳的。 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缴纳期限届满后1个月以上缴纳或仍未缴纳的。 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我要纠错
打开手机扫一扫查看
相关信息
你的浏览器目前处于缩放状态,页面可能会出现错位现象,建议100%大小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