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行为情形 | 措施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
1 | 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涉及秘密级测绘成果的。 | 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涉及机密级或者机密级以上测绘成果的。 | 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泄露国家秘密,涉及秘密级成果资料5个以下的。 | 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泄露国家秘密,涉及秘密级测绘成果资料5个以上的,或者涉及机密级或机密级以上测绘成果的。 | 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 | 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涉及秘密级成果资料共5个以下的。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涉及秘密级成果资料共5个以上的。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涉及机密级或机密级以上测绘成果的。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 | 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无错误的。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存在一般性错误的。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存在较大错误或者敏感信息的。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4 | 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以营利为目的,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不存在政治性问题、未泄露国家秘密、未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或者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不存在政治性问题、未泄露国家秘密、未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或者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存在政治性问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向社会通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 | 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存在一般性错误的。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存在较大错误或者敏感信息的。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可以向社会通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6 | 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以营利为目的,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不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未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未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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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金额在5万元以下,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不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未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未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营利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7 |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以营利为目的,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不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未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未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
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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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金额在5万元以下,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不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未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未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
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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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
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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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以营利为目的,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不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未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未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
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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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金额在5万元以下,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不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未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未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 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营利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 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9 |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覆盖面积小于或者等于县(市、区)行政区域的。 | 警告;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覆盖面积大于县(市、区)行政区域小于州、市(地)行政区域的 | 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覆盖面积大于等于州、市(地)行政区域的 | 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建立县(市、区)级以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 警告;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建立县(市、区)级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 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建立州、市(地)级或者建立跨县(市、区)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 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建立州、市(地)级以上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 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10 | 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
测量标志未失去使用效能的。 | 警告;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致使测量标志失去部分使用效能,经维修后可恢复使用效能的。 | 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致使测量标志完全丧失使用效能,无法恢复的。 | 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1 | 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
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未造成影响的。 | 警告;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但未造成损失的。 | 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也造成损失的。 | 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2 | 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
测量标志未失去使用效能的。 | 警告;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致使测量标志失去部分使用效能,经维修后可恢复使用效能的。 | 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致使测量标志完全丧失使用效能,无法恢复的。 | 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3 | 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
测量标志未失去使用效能的。 | 警告;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致使测量标志失去部分使用效能,经维修后可恢复使用效能的。 | 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致使测量标志完全丧失使用效能,无法恢复的。 | 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迁建行为已经批准,未支付迁建费用的。 | 警告;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迁建行为未经批准,也未支付迁建费用的。 | 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迁建行为未经批准,也未支付迁建费用,且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 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4 | 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
测量标志未失去使用效能的。 | 警告;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致使测量标志失去部分使用效能,经维修后可恢复使用效能的。 | 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致使测量标志完全丧失使用效能,无法恢复的。 | 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5 |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经责令后,逾期不改正的未报备案基准站数量少于3个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经责令后,逾期不改正的未报备案基准站数量在3个(含)以上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16 |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相关设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涉及的基准站数量少于3个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相关设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涉及的基准站数量在3个(含)以上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相关设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7 |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2.《基础测绘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地图编制活动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初次违法或测绘项目约定报酬在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的罚款。 | |
5年内第二次违法或测绘项目约定报酬在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测绘工具。 | ||||
5年内三次(含)以上违法或测绘项目约定报酬在10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倍1.5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收测绘工具。 | ||||
18 |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 初次违法或测绘项目约定报酬在10万元以下的。 | 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的罚款。 | |
5年内第二次违法或测绘项目约定报酬在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 | 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5年内三次(含)以上违法或测绘项目约定报酬在100万元以上的。 | 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倍1.5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收测绘工具。 | ||||
19 | 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2.《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初次违法。 |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的罚款。 | |
5年内第二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 ||||
5年内三次(含)以上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
20 | 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
初次违法。 |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的罚款。 | |
5年内第二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 ||||
5年内三次(含)以上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
21 | 测绘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
初次违法。 |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的罚款。 | |
5年内第二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 ||||
5年内三次(含)以上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
22 | 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未签订测绘项目合同,或者已签订测绘项目合同,但测绘项目未开始组织实施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下的罚款;对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测绘项目已经组织实施,但未完成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测绘项目已经组织实施完成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3 | 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初次违法。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的罚款。 | |
5年内第二次违法。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 | ||||
5年内三次(含)以上违法。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
24 | 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对其所在单位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对其所在单位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对其所在单位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收测绘工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5 |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处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 责令限期汇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责令期满后逾期时间在3个月以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 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责令期满后逾期时间在3个月以上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 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 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26 | 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擅自发布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警告;责令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擅自发布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经责令仍不改正的。 | 警告;责令整改;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擅自发布未经国务院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警告;责令整改;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擅自发布未经国务院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经责令仍不改正的。 | 警告;责令整改;可以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7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初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年内第二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年内三次(含)以上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初次违法,测绘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对其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年内第二次违法,测绘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对其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年内三次(含)以上违法,测绘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对其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8 | 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 《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初次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经责令仍拒不改正,基础测绘项目面积小于或者等于县(市、区)行政区域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经责令仍拒不改正,基础测绘项目面积大于县(市、区)行政区域,小于或者等于州、市(地)行政区域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经责令仍拒不改正,基础测绘项目面积大于州、市(地)行政区域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29 | 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
初次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经劝阻,仍干扰或者阻挠永久性测量标志依法使用、建设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经劝阻,仍存在暴力干扰或者阻挠永久性测量标志依法使用、建设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30 | 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
实施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后,配合检查、查询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实施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实施违法行为,并有暴力抗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31 | 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初次违法。 | 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第二次违法。 | 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三次(含)以上违法。 | 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32 | 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 |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或者地图(地图产品)内容及表现形式存在一般性错误的。 | 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次违法;或者地图(地图产品)内容及表现形式存在较大错误或者敏感信息的。 | 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次(含)以上违法;或者地图(地图产品)内容及表现形式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 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