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丰县人民政府

民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日期:2023-11-08 18:02  浏览次数:913
民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涉及我县4家生产(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疆尼雅金泉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23年8月27日,抽样基数:80桶,检验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NO₂⁻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亚硝酸盐(以NO₂⁻计)实测值为0.025,标准值为≤0.005;检测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收到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01FUJ202300012)后,民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17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新疆尼雅金泉纯净水有限公司立即排查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督促该公司对该批不合格饮用纯净水立即进行召回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经查,该公司共生产了80桶规格型号为18.9L/桶的饮用纯净水,该批饮用纯净水已全部售出,无库存。

新疆尼雅金泉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和民市监处〔2023〕40号。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整改措施:一是加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二是组织食品安全员、验收人员学习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管理规定,做到“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三是加强出厂检验和委托检验的频次。

该公司已按要求对生产的饮用纯净水委托河南省标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合格(检验报告书编号№:SW2023100747)。该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向民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排查整改报告》,民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1月7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公司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民丰县放心粮油批发部经营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芹菜;生产日期:2023年8月23日;检验不合格项目: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阿维菌素实测值为0.14,标准值为≤0.05;检测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的检验报告(№:2023X-J-SP2620)后,民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26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民丰县放心粮油批发部立即排查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督促该店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经查,该店共购进24公斤芹菜,该批芹菜已全部售出,无库存。

民丰县放心粮油批发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6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和民市监处〔2023〕46号。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整改措施:一是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二是今后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前认真查看供货商资质和产品检验报告或承诺达标合格证。

该店已按要求于2023年11月7日向民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排查整改报告》,民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1月7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店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民丰县艾丽吾祖尔食品店经营的精炼棉籽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精炼棉籽油,生产日期:2023-01-25,商标:爱勒素亚+字母,规格型号:5L/桶,质量等级:二级,抽样基数:2桶,检验不合格项目: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苯并[a]芘实测值为13.7,标准值为≤10;检测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的检验报告(№:2023X-J-SP26743)后,民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26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民丰县艾丽吾祖尔食品店立即停止销售,召回该批次精炼棉籽油,并排查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督促该店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经查,该店共购进20桶该批次精炼棉籽油,已销售9桶,无法召回,供货商召回11桶,无库存。

民丰县艾丽吾祖尔食品店销售超过农药残留食品的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5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和民市监处〔2023〕47号。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整改措施:一是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二是今后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前认真查看供货商资质和产品检验报告。

该店已按要求于2023年11月6日向民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排查整改报告》,民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1月6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店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民丰县胖姐蔬菜水果店经营的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葱,购进日期:2023-08-20,抽样基数:8kg,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噻虫嗪实测值为0.62,标准值为≤0.3;检测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的检验报告(№:2023X-J-SP26219)后,民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28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民丰县胖姐蔬菜水果店立即排查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督促该店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经查,该店共购进12.3公斤葱,该批次葱已全部售出,无库存。

民丰县胖姐蔬菜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4.6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和民市监处〔2023〕49号。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整改措施:一是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二是今后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前认真查看供货商资质和产品检验报告或承诺达标合格证。

该店已按要求于2023年11月7日向民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排查整改报告》,民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1月7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店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民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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