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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丰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日期:2023-06-27 17:26  浏览次数:1666

第一条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一条和住建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前言,并参照《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第一条编写。

第二条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二条,并参照《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石住建办〔2020〕23号)第三条内容。

第三条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三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条、参照《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市建发〔2021〕28号)第三条内容。

第四条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条、第四条内容。

第五条参照《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石住建办〔2020〕23号)第四条内容。

第六条依据《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的通知》(新建房〔2020〕6号)第二项、第三项,参照《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市建发〔2021〕28号)第十一条内容。

第七条依据住建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第一项内容。

第八条参照《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市建发〔2021〕28号)第十条、参照《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内容。

第九条依据住建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第二项及《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石住建办〔2020〕23号)第七条、第八条和《关于印发和田地区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销售信息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和地建规〔2022〕1号)第一项、第二项内容。

第十条参照《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石住建办〔2020〕23号)第九条。

第十一条依据住建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第二项,参照《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容。

第十二条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附件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操作规范第四款交易资金监管及《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的通知》(新建房〔2020〕6号)第二项、第三项内容。

第十三条参照《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石住建办〔2020〕23号)第十一条、《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通知》(乌银发〔2018〕127号)第四项和《关于印发和田地区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销售信息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和地建规〔2022〕1号)第一项第三款内容。

第十四条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第三项第十款,并参照《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市建发〔2021〕28号)第十六条内容。

第十五条参照《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市建发〔2021〕28号)第十六条内容。

第十六条依据住建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第六项内容及行业部门监管职能。

第十七条依据住建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第四项和《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通知》(乌银发〔2018〕127号)第四项。

第十八条依据住建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第四项、第七项、第八内容。

第十九条依据住建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及监管银行业务凭证。

第二十条参照《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市建发〔2021〕28号)第二十条内容。

第二十一条依据住建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第五项,参照《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市建发〔2021〕28号)第二十一条内容。

第二十二条参照《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市建发〔2021〕28号)第二十二条内容。

第二十三条参照《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市建发〔2021〕28号)第二十三条内容。

第二十四条参照《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市建发〔2021〕28号)第二十四条内容。

第二十五条依据住建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第五项,参照《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市建发〔2021〕28号)第二十五条内容。

第二十六条依据住建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第四项,参照《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市建发〔2021〕28号)第二十六条内容。

第二十七条依据住建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第九项,参照《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市建发〔2021〕28号)第二十七条内容。

第二十八条依据住建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第九项,参照《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市建发〔2021〕28号)第二十八条内容。

第二十九条依据住建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第九项,参照《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市建发〔2021〕28号)第二十九条内容。

第三十条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新建房〔2020〕24号)第二十九条,参照《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市建发〔2021〕28号)第三十条内容。

第三十一条依据住建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第六项、第七项,参照《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石住建办〔2020〕23号)第十四条内容。

第三十二条依据住建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第四项、第六项,参照《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市建发〔2021〕28号)第三条内容。

第三十三条依据《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新建房〔2021〕14号)第四项第二款参照《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市建发〔2021〕28号)第三十条内容。

第三十四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218号令)第四章第三十条。

第三十五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218号令)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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