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丰县人民政府

【养老服务业务办理信息】养老服务扶持补贴办理指南

日期:2025-02-25 11:59  浏览次数:17

一、政策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新政发〔201287号)、《关于印发<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新民发〔201383号)。

二、资助对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置,符合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或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与政府合作经营“公建民营”类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养老机构,纳入资助范围。

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不享受资助。

三、资助条件

民办养老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政府资助:

(一)床位在30张以上(含30张),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公建民营类养老机构要取得编制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机构建设和经营管理须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三)开业满6个月以上且继续经营;

(四)入住率达到50%以上;

(五)入住老人及亲属满意率达80%以上;

(六)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服务规范,账目清晰;

(七)通过民政部门的年度考核和登记机关年检,达到合格或基本合格;申请资助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经司法程序认定机构应承担责任的人身伤害等严重责任事故或3次以上重大服务纠纷;

(八)能够按照民政部门要求开展工作,主动接受民政部门管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合并,或改为他用的;

(三)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年检手续的;

(四)入住率达不到50%以上的;

(五)财务账目混乱,不按规定要求报送报表或报表弄虚作假的;

(六)管理服务质量差,入住老人及亲属满意率达不到80%,或一年内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

(七)违反自治区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服务行业规定和职业道德,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四、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提交材料

1.运营补贴。

民办养老机构于每年515日前向县民政局提出运营补贴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3份):

1)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报告;

2)《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

3)《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复印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5)《社会福利机构年检报告书》;

6)《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月统计表》;

7)入住老人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

8)补贴资金使用计划。

2.一次性开办补助。

养老机构于515日前向县民政局提出一次性开办补助的书面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3份):

1)《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申请表》;

2)所涉及的土地产权与使用权证明,以及房屋的立项、验收和产权证明文件或5年以上租赁合同;

3)个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当年年检合格印章);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或《租赁房屋合同》;

76个月以上经营情况证明;

8)补贴资金使用计划。

(二)审核程序

1.各民办养老机构应该按月向县民政局报送月报表,县民政局至少每季度对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在院人数核实一次。县民政局应当每半年将服务月统计表报送地区民政局。

2.县民政局对养老机构资助申报材料予以审核,对具备申报资格,符合申报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类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进行实地核查,核实年度服务量。

五、办理部门

民丰县民政局

六、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夏季:10:00-14:00 16:00-20:00

冬季:10:00-14:00 15:30-19:30

八、办理地点

民丰县民政局

民丰县民政局

2025225


我要纠错
打开手机扫一扫查看
相关信息
你的浏览器目前处于缩放状态,页面可能会出现错位现象,建议100%大小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