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丰县人民政府

民丰县财政局检查事项和依据

日期:2025-08-11 12:49  浏览次数:48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检查标准
1 民丰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1.采购人。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重点检查其是否存在设置差别歧视条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2.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社会中介机构。                                       3.供应商。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等。                                                 4.评审专家。指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的专业人员。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58号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规章】《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9年11月27日财政部令第101号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委托代理程序、采购方式、采购文件、评审组织、合同签订与履行等全过程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2.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采购活动应在规定的采购范围内,按照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如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需按规定发布采购信息,遵循评审程序等。                                      3.人员素质和技能。政府采购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评审专家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不得有倾向性言论等影响公平公正的行为。
2 民丰县财政局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包括各级政府部门、学校、医院、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重点检查其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等情况。                                      2.公司及企业。涵盖国有企业、代理记账机构。主要检查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等。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2012年第69号,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采取监控、督促、调查、核查、审查、检查、评价等方法。
1.会计账簿设置。检查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账簿设置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无私设账簿等违法行为。                        2.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查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无伪造、变造、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等情况。       3.会计核算合规性。检查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会计科目使用、账务处理、成本核算、收入确认等是否正确规范。                                    4.会计人员资质与职业道德。检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能力,是否遵守职业道德,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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