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丰县蓝沙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等10家企业:
你单位涉嫌构成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登记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行为。现责令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与我局取得联系,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歇业备案。逾期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你单位的营业执照。
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903-6750315
附件:详细名单
民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