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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属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项目安全生产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事项子项目)

日期:2021-12-13 10:23  浏览次数:936

一、办理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属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项目安全生产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事项子项目)备案。

    二、设立依据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二十五条、新政发【2013】82号)“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前,将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2年1月30日起实施。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前,将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办理对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备案文件、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出具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

    四、办理条件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法律法规若有变化将从其规定.

    (一)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的意见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五、办理程序、申报材料:

受理-批准-办结

    (一)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一式2份);

    (二)试生产(使用)方案;

    (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四)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五)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惰况的报告;

    (六)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七)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八)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九)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

    (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十一)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ニ)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十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十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十五)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制件),

以上申报材料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律法规若有变化将从其规定,申请人应对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按次序装订,并加盖公章;凡要求提交的村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受理时限:

    15个法定工作日内   

    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民丰县应急管理局,联系电话:0903—6750171

八、办理地点:民丰县应急管理局

九、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10:00:-14:00,16:00-20:00

十、收费情况:不收费

十一、在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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