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雅遗址于1996年11月被国务院公布为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该遗址文物类型丰富,分布范围广阔,且仍有大片区域尚未探明,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尼雅遗址极有可能使本就十分脆弱的文物本体和生态环境遭受难以估量的损失。为加强尼雅遗址文物本体和文物环境保护,确保文物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尼雅遗址保护管理办法(暂行)》等法律法规,现就禁止在尼雅遗址保护区进行非法穿越活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尼雅遗址保护区范围包括已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尼雅遗址保护区范围以北纬37°58'32.9"、东经82°43'14.4"的佛塔为中心,沿尼雅河呈南北不规则多边形,南北长25公里,东西宽5-7公里范围内的区域(从南端的北纬37°50'36"东经82°43'57"处到北端的北纬 38°02'30"东经82°43'10"附近)。
二、尼雅遗址目前尚未对外开放及开展旅游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民丰县或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禁止在网络平台发布组织、招募、非法穿越尼雅遗址保护区,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徒步、探险、游玩、越野、露营等活动,或开展挖掘、采集、刻画等任何损害文物的行为;禁止在遗址保护范围内收集文物。
三、尼雅遗址保护区范围内的研学、公共教育、文化传播、保护活动、调查研究等各类展示利用活动必须经民丰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或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文物行政部门指派文物巡护员或看护员随同监护,进遗址期间不允许随意将暴露于地面的各类文物构件,以及遗迹遗存带出保护范围。
四、尼雅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影响文物安全的任何活动,保护区范围内的保护工程、建设工程和相关作业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二条等规定,并符合经批准公布的《尼雅遗址保护规划》中关于保护区划的管理要求。
五、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尼雅遗址保护区或实施砍伐、焚烧、倾倒垃圾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六、法律责任: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文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自治区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监督与举报:鼓励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违反本公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电话:12359(全国文物违法举报专用电话),或0903-6750261(民丰县文物主管部门电话);电子邮箱:sscxj96@qq.com;邮寄地址:民丰县买迪尼也提路28号。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保护文物,人人有责。希望社会各界共同监督,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携手守护好尼雅遗址这一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特此公告。
民丰县公安局 民丰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5年11月1日 2025年11月1日
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