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县直相关单位:
《民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民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3日
民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行为,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人心安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和田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民丰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县级层面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坚持预防为主,高效有序,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 民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民丰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具体由民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承担民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组织、指导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开展全县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民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丰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民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灾情研判及救灾评估;加强军地、兵地协调联动,推动各成员单位信息沟通;负责统计、发布灾情信息,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损失评估,督促做好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做好救灾款物的管理和监督使用工作。
2.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办)
各乡镇(街办)组织、指导乡镇本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开展本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3.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草、应急等各相关专业监测部门及时向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各类相关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乡镇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应急准备时,可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
(2)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办)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3)会同发改委,根据预警信息和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办)物资存储情况,制定物资调拨方案。发改委要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住建局(交通运输)、交警大队、民丰火车站等部门(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加强应急值守,保障卫星电话、移动基站等应急通信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保证通信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5)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情况,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各乡镇(街办)、应急管理局要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统计调查相关规定报送,做到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3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按照“先报后核”的原则,及时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4 应急管理局要建立信息比对机制,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会商。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4.1.5 灾情初报。在本行政区域内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受灾地基层组织应在30分钟内将灾害概要情况报告上级;县应急管理局在1.5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地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地区应急管理局。
4.1.6 灾情续报。对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乡镇(街办)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报县应急管理局)。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地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4.1.7 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局应在3日内及时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地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4.1.8 干旱灾害信息报告。在旱情初期,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各乡镇(街办)按照灾情初报程序逐级上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4.1.9 灾情核定。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单位开展灾情会商,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确保灾情数据口径一致。
4.2 灾情信息发布
根据县委统一安排发布灾情信息。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新闻发布会、媒体报道、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灾情稳定前,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灾情稳定后,及时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发布工作,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地区相关规定执行。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民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共四个等级,一级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民丰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10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1000户;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地农牧业人口比例>5%或人数>5000人;
(5)县委、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决定,并向县委报告。必要时,县委、县人民政府可直接启动一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办)做好灾害救助工作。需要自治区、地区层面支持的,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申请。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关受灾地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其委托的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地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救灾工作动态和灾区需求。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害损失、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业务人员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财政局会同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申请预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发改委及时申请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自治区预算内投资。应急管理局会同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住建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铁路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队伍及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迅速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国资委督促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武装部、武警中队和雷达连等有关单位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必要时协助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6)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指导受灾地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红十字会协助做好现场应急救护工作。教科局协助做好伤病学生的救治、抚慰和安置服务工作。
(7)公安局指导加强受灾地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局、商工局、市监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稳定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发改委、商工局、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教科局指导灾区尽快恢复正常教学秩序。保险公司指导做好受灾地保险理赔。
(8)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水利局指导受灾地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发改委指导管理范围内的水电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工作。电力公司保障受灾地电力供应。
(9)通信管理中心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工作。教科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灾区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灾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气象局负责监测救灾现场气象变化情况,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组织对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10)应急管理局会同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会同外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国际援助事宜。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1)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网信办指导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12)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指导受灾乡镇(街办)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加强兵地协调联络,共同做好灾害救援救助工作。
(14)当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按照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部署,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指挥和协调救灾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5)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上报。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民丰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8-≤10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5000人;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700间-≤1000间或>700户-≤1000户;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地农牧业人口比例>3%-≤5%或人数>3000-≤5000人;
(5)县委、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启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并向县委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办)做好灾害救助工作。需要自治区层、地区面支持事项的,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申请。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关受灾地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其委托的县委、县人民政府其他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地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救灾工作动态和灾区需求。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害损失、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业务人员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财政局会同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申请预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发改委及时申请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自治区预算内投资。应急管理局会同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住建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铁路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队伍及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迅速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国资委督促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武装部、武警中队和雷达连等有关单位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必要时协助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6)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指导受灾地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红十字会协助做好现场应急救护工作。教科局协助做好伤病学生的救治、抚慰和安置服务工作。
(7)公安局指导加强受灾地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局、商工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稳定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发改委、商工局、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教科局指导灾区尽快恢复正常教学秩序。保险公司指导做好受灾地保险理赔。
(8)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水利局指导受灾地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发改委指导管理范围内的水电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工作。电力公司保障受灾地电力供应。
(9)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灾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气象局负责监测救灾现场气象变化情况,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组织对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10)应急管理局会同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会同外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国际援助事宜。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1)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网信办指导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12)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指导受灾乡镇(街办)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加强兵地协调联络,共同做好灾害救援救助工作。
(14)当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按照统一部署,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具体指挥和协调救灾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5)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上报。
5.3三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民丰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4-≤7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00-≤3000人;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700间或>400-≤700户;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县(市)农牧业人口比例≥-1%≤3%或人数≥1000-≤3000人。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会商、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并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协调县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2)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或者其委托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率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及时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地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灾区需求。
(3)财政局会同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申请预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乡镇(街办)申请和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应急管理局会同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住建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及铁路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4)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队伍及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迅速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国资委督促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武装部、武警中队和雷达连等有关单位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必要时协助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5)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红十字会协助做好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6)公安局指导加强受灾地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保险公司指导做好受灾地保险理赔。
(7)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
(8)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灾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气象局负责监测救灾现场气象变化情况,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组织对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9)应急管理局会同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
(10)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网信办指导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11)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指导受灾乡镇(街办)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及时报送地区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2)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民丰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
(2)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1500人;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500间或≥100-≤400户;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启动四级响应的建议。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并向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县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灾区救助工作具体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及时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地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灾区需求。
(4)财政局会同应急管理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申请预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在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乡镇(街办)申请和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应急管理局动用计划和指令,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住建局、公路管理局组织指导做好自然灾害造成通往灾区道路阻断的抢通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开通公路收费站专用通道,保障应急救援车辆快速通过,并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的紧急调运工作。
(5)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局、林草局(森林消防队伍)及专业救援队伍迅速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武装部、武警中队和雷达连等有关单位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必要时协助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6)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保险公司指导做好受灾地保险理赔。
(8)气象局负责监测救灾现场气象变化情况,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组织对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9)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响应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间、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重点区域或灾害对受灾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启动三级以上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相关乡镇(街办)通报,所涉及乡镇(街办)要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应急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应急管理局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根据受灾乡镇(街办)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灾后重建资金的请示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由应急管理局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财政局审核后,报地区应急管理局和财政局,申请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受灾乡镇(街办)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4 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地区应急管理局,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乡镇(街办)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 对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核定,组织评估小组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5 根据受灾乡镇(街办)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灾后重建资金的请示以及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灾后重建资金请示,申请拨付中央和自治区自然灾害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倒损房屋重建和修缮工作。
6.2.6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6.2.7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地方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6.3.1 受灾乡镇(街办)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加强统筹指导。
6.3.2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份开始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的调查、统计、评估,核实需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于10月底前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3.3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和需救助人员情况,财政局会同应急管理局向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申请中央冬春救助资金。
6.3.4 按照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财政厅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和拨付额度,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按规定做好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等工作。
6.3.5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做好自治区支持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监督检查等工作。
7.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财政、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加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监管,严格落实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确保发挥资金效益。
7.1.1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县、乡两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7.1.2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参照自治区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建立健全本级相关机制。财政每年综合考虑上年度减灾救灾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参考当年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次和实际需要,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合理安排资金预算,统筹所需资金确保落实到位。发改委积极向自治区申请灾后应急恢复重建资金,并及时做好投资计划转发下达工作。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
7.2物资保障
7.2.1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应急管理局完善全县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积极支持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指导乡镇(街办)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按照《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指导目录》要求,结合本地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一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强化政府实物储备,拓展协议储备、产能储备、社会储备和家庭储备等多种模式,构建相互补充、相互结合、相互衔接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
7.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7.2.4按照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和管理。落实自治区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通信与信息保障
7.3.1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各通信企业做好通信网络保障工作,确保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畅通。
7.3.2建设并管理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乡镇(街办)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和灾情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县委、县人民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县委、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可结合实际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县委、县人民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医疗卫生、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局(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草、气象等相关行业部门单位建立灾情评估及灾害管理行业专家库,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7.5.2建立健全与武装部、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及各专业救援队伍的灾害救援联动机制。
7.5.3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依法有序参与,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4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商工、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消防救援、气象、电力、保险及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5推行报灾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街办)、村(社区)的报灾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及共训共练机制,应急管理局、社会工作部、民政局、红十字会等相关行业部门单位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进一步提升应急动员能力,强化应急协同效能。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健全完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持续优化平台功能,不断提升平台能力。
7.6.4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 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利、林草、气象等部门单位应当开展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编制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灾害救助技术和管理标准,为科学做好救助准备、科学实施救助提供支撑。
7.7.2 依托国家应急广播体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8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科普宣传工作,利用“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时机,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保险常识,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基层综合减灾能力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暴雨、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2.2各乡镇(街办)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乡镇(街办)预案报应急管理局备案。应急管理局加强对乡镇(街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动态完善预案。
8.2.3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2.4 本预案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3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1年发布的《民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民政办发〔2021〕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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