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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

2023-07-13 10:09  浏览次数:2832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

新政发〔2023〕34号


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及国家有关规定,为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外,各地、各部门均不得自行设定定价事项。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会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市)按照定价权限明晰各权责范围内相关价格管理职能。

原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新政发〔2019〕49号)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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