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丰县人民政府

关于整治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违法行为的公告

 添加时间:2025-09-29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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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民丰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严厉查处非法使用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行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适用范围及设备车辆定义:在民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的生产、销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均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告规定。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铲运机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2. 查处重点内容。设备车辆登记及牌照方面:严禁使用无牌、无证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投入使用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驾驶人员资质方面: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人员必须取得操作证及对应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严禁雇佣无驾驶证或操作证的人员驾驶设备和车辆。

禁行区域方面:未经许可,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不得进入禁行区域和路段;对擅自闯入禁行区域和路段的,将严肃处理。进入禁行区域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可咨询当地公安、农业机械管理、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

3. 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油气销售企业向无牌、无证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供油供气的,也将依法予以处罚。

4. 举报监督:鼓励广大群众对非法使用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举报监督及业务咨询电话:0903-6750171(应急管理局)、6751886(自然资源局)、6753199(公安局)、6750190(农业农村局)。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工作。目前已在上述区域内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请所有人务必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9月27日之前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民丰县应急管理局                  民丰县自然资源局


民丰县公安局                          民丰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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