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年度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组织的抽检中,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餐饮)单位经营的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丰县绝顶牛肉面馆一分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油条”,抽样单编号:№:XBJ25653227103831978ZX ,(生产日期为2025-04-09、商标:/、规格型号:/、质量等级:/ )的检验结果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实测值为355 mg/kg ,标准值为≤100mg/kg 。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收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书,编号为(№:A2250208148301009C)后,民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4月29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民丰县绝顶牛肉面馆一分店立即排查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督促该店对该批不合格“油条”立即进行暂停经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经查,该店于2025年4月9日生产该批“油条”(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为:2025-04-09、质量等级:/)生产后用于抽样检验1.4kg,22元/kg,共30.8元、剩余的28根,其中每根以1.5元的价格销售,销售28,总共42元,该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在油条抽检后的第二天,当事人担心有问题就停止了油条制售,因消费者现已将该批次“油条”全部食用完毕,致使该批“油条”无法实施召回。该批“油条”的全部收入为42元,违法所得为42元。
根据民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民市监处罚〔2025〕22号),当事人经营的“油条”抽检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没收违法所得42元,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一)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油条中铝的残留量超标的原因,使用无铝害复配油条膨松剂,抽检出铝的残留量超标,经现场核实操作中未对食品添加剂按照使用说明书使用。
整改措施:一是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法规;二是持续落实购进查验登记制度,进货时完整索取并留存供应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购货凭证等,确保来源可追溯,并详细记录进货信息,包括供应商名称、联系方式、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日期等,实现全程留痕管理,使用食品添加剂落实“五专制度”管理。
民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年6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店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其他措施
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民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