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若干事项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民丰县自然资源局多次督促,仍有13家矿山企业逾期未履行治理义务或者治理恢复达不到要求,按照“谁损毁、谁复垦”和“谁破坏、谁治理”原则,现按照程序依法公示,公示期为30天。各矿山企业在此期间必须主动联系县自然资源局履行矿山恢复治理义务,在公示期满30日之后,将对未主动联系的矿山企业提起公益诉讼,强制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附件:采矿证过期企业名单
民丰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