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执业许可
(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二)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一)第50项,《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
(三)受理实施机构:民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审批机构:民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五)所提交的材料目录: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4.《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相应学习证明及复印件
5.可行性报告和专家技术评审意见书
6.规章制度
7.年度技术服务考核
(六)受理条件:
1、符合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的医疗保健机构;
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
4、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并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资格的临床和实验技术人员;
5、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6、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和卫生环境条件;
7、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办理程序:
一、申请:拟申报机构需向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附件1);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申请登记书》(附件1);
3.2-2医疗保健机构简况(附件1);
4.2-3人员情况(附件1);
5.2-3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科室设置情况表(附件1);
6.2-5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仪器设备情况(附件1);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8.相关医护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及人员资质材料复印件:(1)《医师资格证书》(2)《医师执业证书》(3)毕业证书
二.审核: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审查申报材料的基础上,组织专家依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进行现场审核、检查、验收。
三、发证:经现场检查、审核、验收合格的单位,由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
(八)办理期限: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十一)办公地址:民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4楼410办公室
(十二)监督电话:0903-7869901
(十三)救济渠道:行政投诉部门名称:民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电话:0903-7869901
二、事项名称: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二)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第一条。
(三)受理实施机构:民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审批机构:民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五)所提交的材料目录:
1.从事以上各项技术的报考人员均应填报《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培训考核报名表》(附表1),提供本人学历、职称、培训等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关临床经验证明材料。
2.操作人员辖区内从事助产、结扎、终止妊娠技术报考人员资格的审核。并上报审核合格人员《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培训考核报名表》、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及纸质版和电子版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培训考核报名表》(附表2)。
3.报考人员原件核查后退还,留复印件备案。相关材料复印件均要考生所在单位卫健委核查原件后加盖公章,公章复印无效。
(六)受理条件:
1.对已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助产、结扎、终止妊娠的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已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合格证书》超过有效期三年者及尚未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合格证书》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培训、考核。
2.从事助产技术人员需具备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已获得医(护)士、医(护)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有三年以上妇产科临床经验,参加过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者。
3.从事结扎、终止妊娠手术人员需具备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已获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有三年以上妇产科临床经验,参加过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者。
4.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人员须具备中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获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科临床经验,参加过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者;
(七)办理程序:
1.由具备申报资格的人员如实填写《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培训考核报名表》和《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申报审批表》后,附身份证、《毕业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证》《执业护士证》原件和复印件、二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期《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由单位签署意见,盖章汇总后,报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验;
2.培训考试:具备申报资格的人员参加《母婴保健法》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试,培训考试工作由所属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
3.发证: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机构所属的卫生健康委严格依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卫医发〔2018〕60号)中“关于实行妇产科医护执业与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两证合一”的工作要求,对需换证的母婴保健专业技术人员做好考核、换发(签注)工作。
(八)办理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十一)办公地址:民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4楼407办公室
(十二)监督电话:0903-7869901
(十三)救济渠道:行政投诉部门名称:民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电话:0903-7869901
附表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申 请 登 记 书
民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制
申请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 (章)
(主要负责人)
核准登记号
□□□□□□□□□□□□□□□□□□
申请项目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批准文号 字( )第 号
医疗保健机构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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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民丰县XX医院 |
机构评审批准等级: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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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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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形式 ⑴全民 ⑵集体 ⑶私人 ⑷中外合资合作 ⑸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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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 关系 |
⑴ 央属 ⑵省、自治区、直辖市属 ⑶直辖市区、省辖市、地区(盟)属 ⑷省辖市区、地辖市属 ⑸县(旗)属 ⑹街道办事处属 ⑺乡(镇)属于 ⑻村属 ⑼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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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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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⑴社会 ⑵内部 ⑶境外人员 ⑷社会+境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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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分支机构名称 无 地址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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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传真 |
邮政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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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
姓名 性别 □男□女 |
主 要 负 责 人 |
姓名 性别 □男□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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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专业 |
出生年月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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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职称 |
职务 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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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
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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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方式 □社区母婴保健 □门诊 □住院 □家庭病床 □巡诊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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