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立或管理单位 | 设立依据 | 征收标准 | 征收方式 | 征收程序 | 返还时间 | 备注 |
| 1 | 投标保证金 |
设立:国家发展改革委
管理:民丰县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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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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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
| 2 | 履约保证金 |
设立:国家发展改革委
管理:民丰县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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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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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 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 |
| 3 | 粮食竞价销售交易保证金 |
设立:国家发展改革委
管理:民丰县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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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国粮办发〔2016〕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交易细则》(新粮规〔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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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购买方缴纳标准:110元/吨保证金(含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00元/吨);食用植物油购买方缴纳标准:330元/吨保证金(含交易保证金3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300元/吨),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2.特殊情形按照当期《交易公告》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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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转账方式,粮食(含食用植物油)购买方向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预缴纳,付款时应注明交易场次名称并向交易中心进行确认。 |
1.买方在交易前按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发布的《交易公告》《交易细则》和交易清单等交易信息要求,向指定的银行账户预交相应数额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交易前到账。
2.汇款后登录粮食交易平台客户端查询到账情况。
3.保证金不足者不能参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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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交或部分成交的:交易结束后,买方提交加盖公章的《退款申请单》,交易中心核实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退回未成交部分保证金。
2.正常成交履约的:买卖双方签署《验收确认单》,交易中心收到买方退款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相应保证金。
3.无异议视同履约的:出库期满之日起10日内仍未收到《验收确认单》且未收到买方或卖方书面异议的,则视同出库完毕。
4.因不可抗力原因终止合同的:交易中心核实后退还买方保证金。
5.买方违约合同终止的:交易中心负责将买方预交的违约部分的履约保证金划拨给卖方,违约部分的交易保证金划拨给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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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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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财政部
管理:民丰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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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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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 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框架协议响应文件等)时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一并提交 | 自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保证金 | |
| 5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设立:财政部
管理:民丰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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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 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 |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 |
| 6 | 工资保证金 |
设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管理:民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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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2016}49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工程施工合同额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存储比例为3%
(二)工程施工合同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的,存储比例为2%
(三)工程施工合同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存储比例为1%,保储上限不超过500万元,施工总承但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两个以在建工程项日,存储比例可按以上合同额区间分别下浮0.5%,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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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在工程所在地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采取工程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方式代替工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定执行 |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应存储工资保证金金额,并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 |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书面承诺,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正本。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工资保证金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清查机制,对经核实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同题,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半年内未提交返还中请的,应主动启动返还程序 | |
| 7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设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管理:民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丰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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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建质〔2017〕138号)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 承包人可以使用银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使用银行保函(保险)方式代替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 |
| 8 |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 |
设立:商务部
管理:民丰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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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 2014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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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缴存标准为人民币300万元 | 可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备用金可以用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连同两年内有效的备用金缴存凭证或者保函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纷投诉或者诉讼的,可退还缴存的备用金或允许其撤销保函 | |
| 9 | 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备用金 |
设立:商务部
管理:民丰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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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 2014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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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备用金缴存标准为人民币300万元 | 可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自收到中标文件或签署项目商务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在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备用金 |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停止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连同两年内有效的备用金缴存凭证或者保函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纷投诉或者诉的,可退还缴存的备用金或允许其撤销保函 | |
| 10 | 援外项目投标保证金 |
设立:商务部
管理:民丰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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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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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保函金额为援外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 | 可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 参与援外项目采购投标的企业按采购文件规定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投标保证金保函 | 未中标、未成交企业的保证金保函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企业的保证金保函在援外项目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 |
| 11 | 援外项目履约保证金 |
设立:商务部
管理:民丰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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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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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保函金额不得超过援外项目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可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 援外项目实施企业需在签订内部实施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保函 | 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在项目实施合同履行完毕或质量保证期到期后取回履约保证金保函 | |
| 12 |
旅游服务质
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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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文化和旅游部
管理:民丰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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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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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20 万元。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保证金账户增存人民币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保证金账户增存人民币30万元 | 现金或银行担保形式交纳 |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向做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保证金。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