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丰县人民政府
民丰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民丰县2025年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5-07-15 19:22   浏览次数:45次   【字体:

序号 项目 类别 供水价格 收费文件(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
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1 农村饮用水供水价格 居民用水 第一阶梯:月用水量≦10.4m³/户 1.8元/m³(基础水价) 民发改字[2025]142号 县发改委 水利部门
第二阶梯:月用水量>10.4m³/户≦20.8m³/户 2.7元/m³(按基础水价1.5倍执行)
第三阶梯:月用水量>20.8m³/人 5.4元/m³(按基础水价3倍执行)
非居民用水 定额内水量 2.4元/m³(基础水价)
超出定额不足20%的水量 4.8元/m³(超出部分在基础水价上加1倍征收)
超出定额20%以上(含20%)、不足40%的水量 7.2元/m³(超出部分在基础水价上加2倍征收)
超出定额40%以上的水量(含40%) 9.6元/m³(超出部分在基础水价上加3倍征收)
特种用水 定额内水量 5元/m³(基础水价)
超出定额不足20%的水量 10元/m³(超出部分在基础水价上加1倍征收)
超出定额20%以上(含20%)、不足40%的水量 15元/m³(超出部分在基础水价上加2倍征收)
超出定额40%以上的水量(含40%) 20元/m³(超出部分在基础水价上加3倍征收)
2 农业供水价格 粮食作物 0.0847元∕m³ 民发改字[2025]143号 县发改委 水利部门
经济作物 0.1015元∕m³,水产养殖用水价格按经济作物水价执行。
末级渠系维护费 末级渠系维护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常规灌溉不高于0.0240元∕m³ ,高效节水灌溉不高于0.0440元 ∕m³,且下浮不限。
超定额累进加价 用水定额依据自治区水利厅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用水定额》(﹝2023﹞67号),加价幅度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执行。
高标准农田计量水价 按照“斗口计量×(1+合理漏损率)”计收。合理漏损率由水利等行业部门据实确定。

 
 
你的浏览器目前处于缩放状态,页面可能会出现错位现象,建议100%大小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