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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医疗救助 |
人员类别 |
医疗求助对象范围 |
起付线 |
报销比例 |
年度封顶线 |
二次医疗救助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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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救助对象 |
特困人员(孤儿) |
0 |
100% |
无 |
针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后,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负担仍然较重的困难群众,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实行“一单式”结算,第三类、第四类救助对象依申请(研判记录)给予二次医疗救助。由本人或亲属将材料递交至村(社区),由村(社区)交至乡镇(街办)统递交申请至民政、乡村振兴、工会、退役军人事务局等相关部门认定人员身份及困难情况——医保部门统一按乡镇收取材料并按照累计不超过95%的比例给予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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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救助对象 |
低保对象 |
0 |
80% |
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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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救助对象 |
低保边缘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参照第二类救助对象执行) |
1965 |
70% |
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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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类救助对象 |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
4912 |
60% |
5万元 |
备注:1、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按降低20%予以支付,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比例同时降低。2、在本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疆内的救助对象可以享受二次救助待遇。3、医疗救助材料收取住院发票、清单、出院证、本人身份证和社保卡(银行卡)复印件,第一、第二类救助对象填写申请表,第三、第四类救助对象由所在村村委会研判是否救助。4、救助对象去世的但确未享受救助待遇的可以添加死亡证明(复印件)和情况说明,由直系亲属代为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