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1.申请条件
凡持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本地规定的家庭。另外,同一县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自治区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2.发放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416元/年;城市低保标准为770元/月,低保金额按照低保家庭人均收入和低保标准给予分档确定。
3.发放形式
城乡低保通过“一卡通”社会化发放形式,每个月发放一次。
4.申请、审核、审批流程
(1)个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书面申请书;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残疾证、患大病证明等相关材料)。
(2)乡(镇)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开展入户调查,村(社区)给予配合。
(3)乡(镇)根据家庭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在该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有异议的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再次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县民政部门。城乡低保权限下放的乡(镇),由乡(镇)负责审批。
(4)县级民政部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并按不低于30%比例进行抽查核实、公示,次月发放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5.审批时限
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该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