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本地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无劳动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无生活来源: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救助供养方式:
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集中供养对象由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
特困供养救助标准:
2025年和田地区城市集中、城市分散和农村集中供养标准1100元/月,农村分散供养标准890元/月。
发放形式: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补贴通过“一卡通”社会化发放形式每月进行一次补贴发放,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生活补贴每月发放到集中照料机构。
特困人员申请审批方式:
1、申请。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组织民主评议。
3、初审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4、审核确认。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
5、审核公布。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