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依法对其不动产权证书予以注销,现予以公告。
2020年10月25日在阿力木江·伊斯马伊力名下办理的不动产权证书:新(2020)民丰县不动产权第001768号,不动产单元号:653227002001JC00032F99990001 ,坐落:民丰县尼雅乡奇木勒克吾斯塘村,宗地面积:197.95㎡,房屋面积:101.27㎡的不动产权证书予以注销。
公示时间为2025年8月1日至8月15日,共1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材料送达民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者,此证书将予以注销作废。
地址:民丰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室310室
联系电话:0903-6752930
民丰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1日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建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三)依职权更正登记;
(四)依职权注销登记
(五)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