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丰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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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民丰县农业灌溉用水价格的通知 民发改字〔2024〕154号

发布时间:2024-08-30 10:31   浏览次数:9792次   【字体: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水利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县发改委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提出了农业灌溉用水价格调整方案,经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农业灌溉用水价格、分类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健全农业水价机制

(一)农业灌溉用水价格以2020年为成本年,运行维护成本水价为0.1353元/㎥,完全成本水价为0.2152元/㎥。

(二)制定分类水价。

1.粮食作物水价为单位供水运行维护成本为0.1353元/m³。

执行价格为粮食作物水价0.1353元/m³+末级渠系维护费指导价为0.0228元/m³(可下浮)=0.1581元/m³。

2.经济作物水价为单位供水完全成本为0.2152元/m³。价格为经济作物水价0.2152元/m³+末级渠系维护费指导价为0.0228元/m³(可下浮)=0.238元/m³。

3.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用水定额依据自治区水利厅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用水定额》(〔2023〕67号),加价幅度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通知》(新政发〔2017〕29号)。

 

粮食作物(元/m³)

经济作物(元/m³)

末级渠系维护费指导价(可下浮)元/m³

粮食作物执行水价(含末级水价)(元/m³)

经济作物执行水价(含末级水价)(元/m³)

定额内水价

0.1353

0.2152

0.0228

0.1581

0.238

用水定额超初始水权定额0至50%,(含50%)的,超出部分按1.5倍水价执行

0.2030

0.3228

0.2258

0.3456

超定额50%(不含)至100%(含100%)的超出部分按2倍水价执行

0.2706

0.4304

0.2934

0.4532

超定额100%(不含)的超出部分按2.5倍水价执行

0.3383

0.538

0.3611

0.5608

4.末级渠系维护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暂定为0.0228元/m³(可下浮)。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以不高于最高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发改委、水利局备案后执行。根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我区农业末级渠系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新发改农价〔2007〕783号),末级渠系维护费应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全额用于末级渠系的供水管理和维修养护,其中用于末级渠系维修养护支出应不少于6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挤占。

二、其他相关要求

1.农业水费应专款专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在自治区收费管理系统进行公示,并按财政隶属关系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2.供水单位在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前,需在醒目位置公示,做好价格政策宣传讲解工作。同时建立和完善计量合理、管理规范的水费计收设施,按方收费,杜绝按亩收费、搭车乱收费等行为。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15”。

3.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原民发改字〔2023〕283号文件同时废止。

4.本通知由民丰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202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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