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事项:行政处罚类
(一)事项名称:民丰县商工局行政处罚
(二)受理实施机构:民丰县商工局
(三)审批机构:民丰县商工局
(四)受理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五)办理时限:
1.自受理之日7日内立案;九十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3.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六)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公地址:民丰县食品加工区商工局办公室
(八)联系电话:0903-6751071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民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民丰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二、执法事项:行政检查类
(一)事项名称:商工局行政检查
(二)受理实施机构:民丰县商工局
(三)审批机构:民丰县商工局
(四)受理条件:依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食盐专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部门职权开展检查工作。
(五)办理时限:根据具体检查内容及时间安排确定。
(六)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公地址:民丰县食品加工区商工局办公室
(八)联系电话:0903-6751071
1.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三、执法事项:其他行政权力类
(一)事项名称:商工局其他行政权力
(二)受理实施机构:民丰县商工局
(三)审批机构:民丰县商工局
(四)受理条件: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处置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洗染业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部门职权开展检查工作。
(五)办理时限:根据具体检查内容及时间安排确定。
(六)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七)办公地址:民丰县食品加工区商工局办公室
(八)联系电话:0903-6751071
1.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