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丰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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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4-07-05 13:47   浏览次数:949次   【字体:

一、执法事项:行政处罚类

(一)事项名称:民丰县商工局行政处罚

(二)受理实施机构:民丰商工局

(三)审批机构:民丰商工局

(四)受理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办理时限:

1.自受理之日7日内立案;九十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3.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办公地址:民丰县食品加工区商工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903-6751071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2.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民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民丰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执法事项:行政检查类

(一)事项名称:商工局行政检查

(二)受理实施机构:民丰商工局

(三)审批机构:民丰商工局

(四)受理条件:依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食盐专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部门职权开展检查工作。

)办理时限:根据具体检查内容及时间安排确定。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办公地址:民丰县食品加工区商工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903-6751071

1.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执法事项:其他行政权力类

(一)事项名称:商工局其他行政权力

(二)受理实施机构:民丰商工局

(三)审批机构:民丰商工局

(四)受理条件: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处置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洗染业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部门职权开展检查工作。

)办理时限:根据具体检查内容及时间安排确定。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办公地址:民丰县食品加工区商工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903-6751071

1.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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