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丰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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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信息】关于调整民丰县城镇集中供暖价格的通知(民发改字〔2023〕332号)

发布时间:2023-11-29 13:21   浏览次数:1082次   【字体:

民丰县热力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城镇集中供暖价格管理,保证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市集中供暖事业发展和节能环保,结合我县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精神,民丰县委托新疆和田金玉都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对我县城镇集中供暖开展的成本监审和论证,现对民丰县城镇集中供暖价格进行调整。

一、城镇集中供暖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和田地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调整终端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和发改规[2023]1号)有关规定,发改委主持召开城镇集中供暖价格调整听证会,在充分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补充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根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民丰县城镇集中供暖价格进行调整。调整价格如下:

1、居民集中供暖价格由19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调整22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2、非居民集中供暖价格由21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调整24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二、相关要求

1、民丰县热力有限公司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入冬前要提前检修养护管道等取暖设备,使用户供暖得到充分保障。

2、为保证县热力有限公司资金正常流传,补齐资金缺口,保证城镇集中供暖工作的正常开展,可提前与群众协商,按要求,按程序收取城市集中供暖费用。

3、供暖时间:每年11月15日至3月15日为一个采暖期,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长采暖期的,以县人民政府决定为准。

4民丰县热力有限公司在此基础上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公示12315价格举报电话

5本通知自202311月15日起执行,原民发改〔200738文件同时废止

6、本通知相关问题由民丰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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