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民丰县农村饮水安全服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结合民丰县实际,民丰县发改委开展农村饮用水成本监审、召开价格听证,在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基础上,提出农村饮用水阶梯水价调整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农村饮用水和农村居民阶梯水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农村居民饮用水实行居民阶梯水价。阶梯水量按照第一档水量小于3方/人·月核定,第二档水量大于3方/人·月,大于等于6方/人·月核定;第三档水量大于6方/人·月核定。阶梯水价按照1:1.5:2核定相关标准,水价中均含水资源费0.02元/立方米,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下表:
单位:元/立方米
农村居民用水 |
基础水价(月用水量≤3方/人/月) |
二档水价(3方/人>月用水量≤6方/人) |
三档水价(月用水量>6方/人/月) |
尼雅总水厂、叶亦克乡水厂、萨勒吾则克乡水厂 |
2.6 |
3.9 |
5.2 |
安迪尔水厂,兰城乡水厂,萨勒吾则克乡红旗村水厂 |
4 |
6 |
8 |
2.其他用水价格,含水资源费0.02元/立方米,收费标准详见下表:
单位:元/立方米
其他用水 |
行政、企事业单位(元/㎥) |
商业、工业(元/㎥) |
建筑业(元/㎥) |
尼雅总水厂、叶亦克乡水厂、萨勒吾则克乡水厂 |
3 |
4.5 |
6 |
安迪尔水厂,兰城乡水厂,萨勒吾则克乡红旗村水厂 |
5 |
6.5 |
8 |
3.以上收费标准均为抄表到户价格,供水单位在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前,需按要求在醒目位置公示上述标准及有关事项,并做好价格政策宣传讲解工作,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15”。
4.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原民发改字〔2020〕
57号同时废止。
5.本通知由民丰县发改委、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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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