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丰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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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民丰县农村饮用水价格的通知(民发改字〔2023〕284号

发布时间:2023-11-29 13:10   浏览次数:1228次   【字体: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民丰县农村饮水安全服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结合民丰县实际,民丰县发改委开展农村饮用水成本监审、召开价格听证,在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基础上,提出农村饮用水阶梯水价调整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农村饮用水和农村居民阶梯水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农村居民饮用水实行居民阶梯水价。阶梯水量按照第一档水量小于3方/人·月核定,第二档水量大于3方/人·月,大于等于6方/人·月核定;第三档水量大于6方/人·月核定。阶梯水价按照1:1.5:2核定相关标准水价中均含水资源费0.02元/立方米,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下表:                                    

单位:元/立方米

农村居民用水

基础水价(月用水量≤3方/人/月)

水价(3方/人月用水量6方/人)

水价(月用水量>6方/人/月)

尼雅总水厂、叶亦克乡水厂、萨勒吾则克乡水厂

2.6

3.9

5.2

安迪尔水厂,兰城乡水厂,萨勒吾则克乡红旗村水厂

4

6

8

 

2.其他用水价格,含水资源费0.02元/立方米,收费标准详见下表:

单位:元/立方米

其他用水

行政、企事业单位(元/

商业、工业(元/

建筑业(元/

尼雅总水厂、叶亦克乡水厂、萨勒吾则克乡水厂

3

4.5

6

安迪尔水厂,兰城乡水厂,萨勒吾则克乡红旗村水厂

5

6.5

8

 

3.以上收费标准均为抄表到户价格,供水单位在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前,需按要求在醒目位置公示上述标准及有关事项,做好价格政策宣传讲解工作,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15”。

4.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原民发改字〔2020〕

57号同时废止。

5.本通知由民丰县发改委、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此页无正文)

 

 

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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