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决定 |
1 |
依某 |
民市监处罚〔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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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 |
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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