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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丰县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序号8 )整改销号公示

2025-05-23 16:48  浏览次数:247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央环保督查反馈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文件要求,现对民丰县商工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关于自治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一组反馈问题整改任务(序号5)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问题

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不落实

二、整改目标

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响应期间各项措施,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依托自治区空气质量数据分析平台开展预警分析,逐步完善和田地区预警监测能力建设。

三、整改措施

一是及时建立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加强数据共享,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建立民丰县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每月对PM10数据开展分析,逐步完善趋势预测工作。

二是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各职能部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确保2024年民丰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所提升。

四、整改效果

一是制定《民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生态环境局和气象部门建立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将按照工作要求,对县域PM10数据开展分析,逐步完善趋势预测工作。

二是按照行署《和田地区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和行办发【2024】8号)文件要求,各相关部门做好日常管理,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确保2024年民丰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所提升。

现将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如有异议,请在7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民丰县分局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日期为准。

受理部门: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民丰县分局

联系电话:0903-6750410

日期: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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